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108号
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49149771N
地址:天津市新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7号
法定代表人:宋振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针对你单位规划支路工程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擅自投入使用,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6]103号),责令你单位该项目停止使用,罚款二万元。2017年2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后督察现场检查,你单位该项目正在使用,仍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4月24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9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于2017年5月3日提交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17年6月15日依法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你单位称:一、道路管网公司主要任务是旧路提升改造,我单位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有关工作,通过招标程序在2017年2月23日确定环境验收单位,根据合同4月份就应该完成验收,但由于验收单位任务太多,验收进度未能如期完成。二、该项目是旧路改造,是半幅施工,我们认为事实存在出入。三、由于群众不配合,公众参与调查问题进展缓慢。四、由于上述项目都是半幅施工,半幅使用,你单位无法停止项目使用。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4月24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91号)以及你单位2017年6月15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听证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停止使用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规划支路工程项目停止使用,并处人民币四万元罚款。
三、责令停止使用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使用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规划支路工程项目立即停止使用。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