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103号
万都(天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730542J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逸仙科学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LEE HWAN IL(李焕一)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5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2017年6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新建使用X射线探伤铅房和使用X射线探伤机核技术应用项目(津环保许可表[2010]314号)未经环境保护验收于2012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间擅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6月21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15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17年6月27日提交了《关于我公司射线装置违规使用陈述申辩书》,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一、你单位称新建使用X射线装置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了环评、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等相关手续,2012年5月11日取得了辐射安全许可证,当时认为所有手续已经办理完毕,才开始使用射线装置。二、你单位称2017年4月由于车间内布局重新规划,决定将X射线装置使用位置移动变更,目前进行迁建环评工作,相关环评手续正在进行审批流程。三、你单位称在我局2017年5月16日对你单位检查后,你单位发现确实存在由于对法规不了解导致的违规行为,在此深表歉意,你单位将积极整改,保证合理、合法、合规运营。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6月21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159号)以及你单位2017年6月27日《关于我公司射线装置违规使用陈述申辩书》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于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防治防护设施验收批复,并处罚款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防治防护设施验收批复。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