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98号
天津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1033809668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天福路2号
法定代表人:于秉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4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天津比亚迪新能源大客车基地建设项目未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于2015年9月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6月2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13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但于2017年6月7日提交了《天津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申辩书》,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一、你单位称自建厂以来,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相关行业标准规定积极推进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2014年7月完成《天津比亚迪新能源大客车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14年8月,市发改委发布核准通知。二、你单位称2015年9月向我局提交了《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环境保护备案表》,试生产的同时,着手准备环境保护验收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完善环保设施,不断沟通方辛庄搬迁问题,但该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导致环保验收工作未能按时推进。三、你单位称为了尽快推进环保验收工作的完成,你单位于2016年10月委托天津市东丽环境监测站进行现场验收监测,2017年1月13日完成了《天津比亚迪新能源大客车基地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一期)》,监测指标全部达标。四、你单位称2017年1月16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但因方辛庄未搬迁完成,不满足验收条件,故没有进行现场验收。五、你单位称多次与所属上级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并向天津武清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发函反映,一致未得到解决,也未得到方辛庄搬迁的具体计划。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6月2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137号)以及2017年6月6日《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停止生产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天津比亚迪新能源大客车基地建设项目停止生产,并处人民币二万元罚款。
三、责令停止生产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天津比亚迪新能源大客车基地建设项目立即停止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