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94号
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000400027602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251188-7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京滨工业园益元道2号
法定代表人:周钧祥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针对你单位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项目未经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于2010年投入生产,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7]48号),责令你单位该项目停止生产,罚款四万元。2017年5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后督察现场检查,你单位该项目正在生产,仍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6月14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15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但于2017年6月26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你单位称非常重视环保问题,主动多次协商武清区大王古庄镇政府和京滨工业园管委会,寻求“撤村建居”这一目前阻碍项目验收唯一障碍的最终解决办法,以期推动项目环保竣工验收顺利实施。二、你单位称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了项目立项建设及试生产过程中关于环保的所有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技术评估报告等。三、你单位称为积极推进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立邦天津于2017年4月24日向我局递交了《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涂料工程新建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的基础之上,正按照市环保局2017年5月24日组织专家评估咨询后提出的要求,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的评估工作,目前各项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恳请市环保局撤销对立邦天津的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6月14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152号)以及你单位2017年6月26日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停止生产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项目停止生产,并处人民币五万元罚款。
三、责令停止生产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项目立即停止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