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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凯达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17]70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7-05-02 00:00

天津市境保护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70

 

天津市凯达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58138943N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金桥工业园11号)

法定代表人:沈建娟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针对你单位年加工制造转轮室、尾水管等加工件2000吨项目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于2007年底投入使用,我局于20161212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6]79号),责令该项目停止生产,处八万元罚款。20172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后督察检查,该项目正在使用,仍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223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3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17228日提交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书》,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一、你单位称我局严格依法行政,对你单位监督检查,对指出的项目未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一事深表歉意。目前,你单位已专门负责人抓紧时间积极办理验收手续。二、你单位称早在201611月去办理手续,1130日到东丽监测站登记监测。121日东丽区监测站通知需做补充环评报告。20171月,你单位咨询审批部门被告知需补办环评报告。20172月你单位与有关公司签订环评技术咨询合同。三、你单位称作为加工企业,没有独立产品生产,资金周转困难,企业存在很多困难,你单位恳请我局给予时间上的宽限,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223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37号)以及你单位2017228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书》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停止使用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年加工制造转轮室、尾水管等加工件2000吨项目停止生产,并处七万元罚款。

三、责令停止生产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年加工制造转轮室、尾水管等加工件2000吨项目立即停止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责令你单位年加工制造转轮室、尾水管等加工件2000吨项目停止生产,并处人民币七万元罚款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