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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华同实业公司北辰公司 津市环罚字[2017]67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7-05-02 00:00

天津市境保护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67

 

天津市华同实业公司北辰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103575093A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工业园区幸福路18

法定代表人:李保清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3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3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为5辆机动车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试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413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8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17417日提交了《天津市华同实业公司北辰公司对于此次事件的情况说明》,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一、你单位称2015年更改标准,加上原检测站地址拆迁,你单位建设新址背负高额债务问题,导致对员工管理、检验检测校对上疏忽大意。二、你单位称该名工作人员在登记环保信息时,有5辆车总是不合格,车主态度不好,而且恶语相向,员工私自在自己工位电脑上用制表程序帮这5位车主做了5张合格的检验报告单,交予授权签字人签字盖章。三、你单位称已对该名员工停工,批评教育,重新学习,同时你站在停线期间大力整顿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每天记录校对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解决,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413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80号)以及你单位2017417日《天津市华同实业公司北辰公司对于此次事件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二百七十五元,并处三十万元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