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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7]47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7-03-27 00:00

执行情况: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天津市境保护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47

 

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128152160(3-1)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马场道66号

法定代表人:康庄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7年1月17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天津市棚户区改造定向安置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和苑西区一期)项目于2013年12月31日开工建设,2016年5月1日建成并投入使用,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使用,且至今仍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1月23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1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17年2月16日提交了《情况说明》,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你单位称该项目主要解决红桥区西于庄棚户区改造特殊群体的住房安置问题,是我市重点民心工程。二、你单位称该项目2016年5月1日竣工并陆续投入使用,目前入住率不足30%。三、你单位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适用的违法行为应当是主体工程已依法履行了环境影响评估手续,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情形,你单位的行为与本条规定的内容毫不相干。四、你单位称该项目所涉及的环保设施均已在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项目投入使用后产生的污染物已由城市排污系统处理,并取得了配套验收合格证。五、你单位称根据环保部文件和国务院要求,自2016年3月1日起,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验收调查报告或监测报告,改由环保部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你单位完全依照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月23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13号)以及你单位2017年2月16日《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停止使用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责令你位天津市棚户区改造定向安置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和苑西区一期)项目停止使用,并处人民币二万元罚款。

三、责令停止使用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使用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天津市棚户区改造定向安置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和苑西区一期)项目立即停止使用。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