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45号
天津电力机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661130397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二十六路2778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军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12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新建天津和谐型大功率机车检修基地项目于2009年12月通过环评审批(津环保滨许可函[2009]067号),并于2015年5月取得环评补充报告批复(津环保许可函[2015]031号),该项目于2015年5月开始生产设备调试,2015年8月投入试生产,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该项目正在生产,至今尚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1月6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17年1月7日提交了《环保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你单位称你单位检修基地工程实施分步推进,截止目前尚未全部建成竣工,为配合设备调试及人员培训,你公司于2012年1月投入小批量试生产。二、你单位称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依法履行环保验收手续,2014年6月已于辐射所签订220KV变电站环境监测合同,并于2014年9月完成监测。三、你单位称由于该项目建设主体、部分工程内容及相关方面对照原环评发生变化,你单位与2015年2月完成补充环评。四、你单位称2015年12月制定完成环境监测整体方案,并于2016年1月与监测单位敲定技术服务合同细节。五、你单位称2016年由于你单位生产经营业务调整,检修板块业务暂停,新造版业务活动以人员教育培训和设备调试为主,导致原环境监测方案无法正常实施。你单位与环保部门多方面协调,确定变更为分阶段监测验收。六、你单位称,截止目前已与监测单位签订环保验收监测合同,目前正在组织进行环境监测,验收工作有序推进,恳请取消对你单位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月6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4号)以及你单位2017年1月7日《环保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停止生产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新建天津和谐型大功率机车检修基地项目停止生产,并处人民币二万元罚款。
三、责令停止生产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新建天津和谐型大功率机车检修基地项目立即停止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