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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7]44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7-03-27 00:00

天津市境保护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44

 

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2387923863

地址:天津开发区欣园新村11-103

法定代表人:赵跃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针对你单位东丽区张贵庄村基础设施村民还迁安置住房项目汇海南里一期未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161019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6]40号),责令该项目停止使用,罚款3万元。2016121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后督察检查,发现该项目正在使用,仍未取得环保验收批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61229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6]22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715日提交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17213日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以下听证意见:你单位称正在组织正常环保验收的报验,准备相关材料,现场的情况是该项目还未停止使用。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1229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6]223号)以及2017213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听证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停止使用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东丽区张贵庄村基础设施村民还迁安置住房项目汇海南里一期停止使用,并处人民币四万元罚款。

三、责令停止使用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使用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东丽区张贵庄村基础设施村民还迁安置住房项目汇海南里一期立即停止使用。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