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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润华机动车检测站津市环罚字[2017]37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7-03-27 00:00

天津市境保护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37

 

天津市西青区润华机动车检测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70632119B

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兴华道与兴华一支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李恩财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3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为一辆帕萨特牌机动车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测试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39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4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17313日提交了《情况说明》,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一、你单位称这次违规现象发生是由于该操作人员没有仔细核对牌照,误验了其他车辆,属严重失误;检测站只有一条线属于单线检测,工况检测开线时间较短;当时尾气检测车辆较多,秩序混乱且尾气检测人员技术不熟练、工作不认真,缺乏系统培训,单位管理不到位。二、你单位称对该操作人员开除环检,对授权签字人进行了经济处罚,对全体人员进行了培训。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39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45号)以及2017313日《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五十五元,并处二十万元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