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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东丽医院津市环罚字[2017]27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7-03-10 00:00

 

天津市境保护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27

 

天津市东丽区东丽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1104012530921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津塘路三号桥西侧

法定代表人:鲁润鹏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针对天津市东丽医院二期工程项目未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于201412月擅自投入使用,我局于201611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6]49号),责令该项目停止使用,并处人民币二万元罚款。我局于201612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后督察检查,你单位二期工程项目正在使用,仍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61228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6]21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61229日提交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17213日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你单位在听证会上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你单位称:第一,你院承认违反“三同时”制度的错误做法,并虚心接受市环保局对你院的批评指正,你院也一直响应国家的各项环保政策,在日常工作中也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水、医疗废物、噪音等进行处理,并均达到国家排放排放、处理标准。但由于历史原因,你院二期工程目前还未通过环评验收。但你院一直积极和承建方沟通,完成环评验收工作。由于相关工作需要审批、采购,时间上会有一定的延迟。第二,你院属于区属国家公立医院,承担着东丽区全区人民的医疗健康、疾病救治的工作,对于处罚及停止使用该项目,都会对你区人民健康及东丽医院的发展造成很大的影响,恳请免于处罚。第三,二期工程项目由于要求你院污水处理能力达到500L/d,故需对你院污水处理站进行升级改造。目前该工作已经通过行政审批把污水处理改造放到你院3期工程项目里,现处于招标公示阶段,改造期间你院使用原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为400L/d。所以由于该问题导致二期验收工作延迟,恳请贵局加以考虑。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听证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1228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6]216号)以及2017213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听证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停止使用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天津市东丽医院二期工程项目停止使用,处人民币三万元罚款。

三、责令停止使用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使用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天津市东丽医院二期工程项目立即停止使用。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