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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鑫诚锅炉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6]112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7-01-16 00:00

天津市境保护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6]112

 

天津市鑫诚锅炉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113000055330

地址:北辰区天穆镇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郝建国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分别于2016年10月19日、2016年11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你单位核技术应用项目于2006年4月通过市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津环保许可表[2006]067号),该项目中两台射线探伤机(型号分别为XXQ-2505和XXH-2505)和1座探伤室未办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于2014年4月至2016年10月13日期间擅自进行使用。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6年11月23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6]14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但于2016年11月30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辩意见》,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一、你单位称我局依法严格行政,对于你单位项目竣工后没有及时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你单位深表歉意。二、你单位称于2013年11月获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整个探伤室的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认为有此证即可正常生产,加之生产的产品很少,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够透彻,导致今天的事情发生。三、你单位称并未给周边环境造成实质性危害,整个探伤室的建设符合国家要求,符合环保要求,在落实各项防护要求后,该项目对周边的环境及周围公众是安全的。四、你单位称本着积极的态度已向市辐射所提交了竣工验收监测委托书,希望早日验收,满足法律法规要求。五、你单位称无力承担过重的经济处罚,希望我局批评教育即可。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11月23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6]149号)以及2016年11月30日你单位《申辩意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17年4月15日前取得验收批复,并处罚款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17年4月15日前取得验收批复。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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