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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森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津市环改字[2017]1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7-02-24 00:00

天津市环境保护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市环改字[2017]1

 

天津市森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78030774XM

地址:宝坻区大白庄镇锦绣香江花园玉兰园商业南楼

法定代表人:翟增太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单位锦绣香江二期森岛地块Ⅱ期项目于201011月通过市环保局环评审批(津环保许可函[2010]083号),该项目于2009年开工建设,20118月建成并投入使用。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使用,尚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为凭。

单位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锦绣香江二期森岛地块Ⅱ期项目停止使用。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锦绣香江二期森岛地块Ⅱ期项目立即停止使用。

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位如对不服收到书之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