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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交通局津市环罚字[2017]17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7-01-23 00:00

天津市境保护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17

 

天津市静海区交通局: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0020097-7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静文路5

法定代表人:朱奎元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11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104国道(南常路-河北省青县界)改建工程项目于20102月通过市环保局环评审批(津环保许可函[2010]010号),该项目于20104月开工建设,201212月建成并投入使用,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使用,且至今尚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61212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6]18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1212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6]186号)以及20161223日《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停止使用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104国道(南常路-河北省青县界)改建工程项目停止使用,并处人民币二万元罚款。

三、责令停止使用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使用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104国道(南常路-河北省青县界)改建工程项目立即停止使用。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