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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7]9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7-01-23 00:00

天津市境保护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9

 

天津市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754840460Q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潮阳大道南侧诚品嘉园76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凯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查,你单位诚品嘉园南区一期建设项目于20129月通过市环保局环评审批(津环保许可表[2012]128号),该项目于201210月开工建设,20147月建成并投入使用。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使用,尚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61219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6]18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1714日提交了《关于诚品嘉园南区一期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的说明》,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你单位称20167月项天津市行政许可中心环保局窗口进行环保竣工验收咨询,并根据咨询结果正在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二、你单位称该项目已全面交付业主使用,如认定项目环境违法或要求项目停止使用,可能造成业主与宝坻区政府、津蓟铁路的纠纷,甚至引发群体事件;三、你单位恳请我局免于处罚,就该项目实际情况帮助你单位提出解决办法,助你单位尽快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事宜。

经复核,我局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1219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6]189号)以及你单位于201714日提交的《关于诚品嘉园南区一期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的说明》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停止使用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诚品嘉园南区一期建设项目停止使用,并处人民币二万元罚款。

三、责令停止使用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使用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诚品嘉园南区一期建设项目立即停止使用。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