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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路处津市环罚字[2017]5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7-01-13 00:00

天津市境保护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5

 

天津市公路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0000001255083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东兴路218

法定代表人:郑铁柱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查,你单位津永公路改建工程项目于20108月通过市环保局环评审批(津环保许可函[2010]054号),该项目于20088月开工建设,20108月投入使用,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使用,且至今尚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视频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61219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6]19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161228日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你单位称:一、我局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程序,对你单位存在问题的批评表示接受,你单位进行了认真反思和分析研究,提出相关意见。二、该项目资金来源为市财政局拨款,属社会公益性项目,非经营性,无经营收益。其工程质量验收已完成,财政资金拨付、使用、决算工作也已结束,若处罚,没有资金来源,需重新向财政申请资金,资金计划无法安排。三、该项目投入使用后发挥很好的社会效益,若停止使用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普通公路项目无法封闭,中断交通也不是公路处的职责和权限范围,无法实施。四、该项目2008年开始实施,20108月投入使用,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五、对于近期完工的项目,你单位已启动相应程序,积极完成环保验收等相关工作,在以后的项目实施中,一定配合市环保部门的工作,依法积极主动做好此项工作,完善项目程序。恳请我局考虑客观原因,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1219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6]192号)以及你单位20161228日《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停止使用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津永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停止使用,并处五万元罚款。

三、责令停止使用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使用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津永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立即停止使用。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