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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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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领都科技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0〕76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293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20〕76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76

 

天津市领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093764949E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复兴路58

法定代表人:董桂军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7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依据你单位提供的《天津市领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塑料零配件200万件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你单位生产中会产生废润滑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类危险废物。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外东侧有沾有上述废润滑油的锯末存放,废润滑油已渗漏到地砖下的沙土中。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领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塑料零配件200万件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824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01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082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017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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