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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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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海特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0〕73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293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20〕73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73

 

天津海特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35486208K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弘顺道18

法定代表人:杨福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5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实际生产设备与你单位20118月编制的《天津海特传动机械有限公司迁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涉及的主要生产设备的数量、型号不符。20118月至我局现场检查之日,主要新增生产设备共计12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设备已经投入使用,你单位未对上述新增主要生产设备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海特传动机械有限公司迁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72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4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7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077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721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我司自20118月迁址至东丽区华明高新区2020519日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查出我司存在环保问题,我司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立即整改,一周内先后完成在东丽区审批局的备案,与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签订的环境评估报告的合同,截721新环评报告已完成初稿。

在此之前,我司一直认为只有新建、改建厂房项目才需要做环评报告,而在原产品原流程不变的前提下只扩大产能、增加设备无环评报告。由于我们对环保法学不够,了解不多,确实不知环保法有此项要求而违法。没有任何主观故意,而且知错能改,马上着手进行环评工作,尽量弥补我们的失误,减少并尽量避免对环境的影响。

2.违法轻微。新增的设备不仅是数量的增加更是质量的提升,尤其是采用的新设备在节能减排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数量的增加并没有带来排放的大量增加,只是有限的增加且增加的部分均通过有资质的公司加以处理未对环境造成实质性损害。

3.疫情期间公司经营困难。销售额下降一半,尤其是二月份几乎无收入。260多名员工的工资无法支付,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在此情况下对我司进行处罚,无疑是雪上加霜,对于我司后期经营发展带来很大的困难,更不利于今后我司不断增加产能、增加税收、增加就业、为政府分忧解难。请生态环境局的各位领导及专家充分考虑一下,疫情对我司经营及经济的冲击,尽可能免予对我司的处罚。

4.贵局查处的问题均为20184月以前陆续购买的设备,其中有13台替换老型号设备,替换设备为老设备的同款新型号设备。2011年年后新增设备只有16台,平均每年只有2台,由于我们对环保法不了解才造成这个失误,而非主观故意。我们希望给我司一个整改机会而不是直接处罚,我们感到很委屈,我们增加产能在客观上增加了纳税,增加了就业,并持续不断国家作出贡献,当前疫情稍稍缓解,作为天津市优秀民营企业,天津市认定的行业领军企业,我们正全力恢复生产,此时更需要相关部门的大力指导,培训宣传环保法,使企业受到教育,接受教训,增强企业的环保意识。

综上,我们公司的行为不是主观故意,且违法轻微,整改及时有效,未对环境造成实质性影响。恳请免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43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202077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027号)及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0721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听证会意见》(2020820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0820日)等证据为凭。  

2020820日听证会处理意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单位于202011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二十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于202011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202011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完成对你单位新增设备的环保验收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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