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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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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5号 )
索   引  号 :
000125575/2019-0000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19]5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执法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5

 

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22964936J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滨海重机园重工路3

法定代表人:韩冰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1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机械加工,你单位于200943日取得《关于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芯棒和优质高合金钢锻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于2013225日取得《市环保局关于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芯棒和优质高合金钢锻件项目(第一阶段)竣工环境保护分期验收意见的函》。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的锻造车间内5号加热炉正在生产。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人员对5号加热炉你单位认定的排放口进行现场取样监测。监测报告(津环监(监)3-1812049-4号)结果显示, 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1544毫克/立方米,超过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56-2015)中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0毫克/立方米。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监测报告》(津环监(监)3-1812049-4号)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122下达了《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于2019123日向我局提出了听证申请。你单位称:1、贵局于2018124日到赛瑞公司对特钢锻造公司锻造车间5号加热炉进行环保监测,经检查发现氨氮排放超标,我公司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停止5号加热炉的使用。2、在环境保护方面,赛瑞公司一直认真执行相关标准,每年都开展环保监测工作,根据监测报告显示结果,均符合相关标准。在收到贵局的监测结果后,赛瑞公司立即组织人员查找原因,对燃料、燃烧过程、生产工艺和设备本体进行逐项排查,发现因近两年公司经济形势严峻,车间设备相关的零部件得不到及时更换,炉窑的检维修工作不到位,炉体和管道密封不严,且该炉窑使用引风机,导致大量空气进入,炉膛内含氧量大幅升高,致使排放的氮氧化物浓度过高。3、对贵局提出的处罚决定,我们将虚心接受,同时也会积极整改,在整改期间将停止该炉窑的使用。整改完成后将按照贵局的要求进行环境监测,并在贵局检验同意后恢复使用。4、此外,赛瑞公司也积极从技术上寻求控制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措施。经过多方面的了解、咨询,并对比同行业相关企业,了解到各企业也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目前市场上也并没有成熟的技术能够解决该项问题,赛瑞公司对此也十分困扰。5、对于贵局给予我们的处罚,赛瑞公司愿意承担。但赛瑞公司近几年经济形势非常严峻,请贵局综合考虑赛瑞公司目前的困难,恳请对赛瑞公司的经济处罚适当从轻。6、针对这次超标,我们单位很重视,已经把整体的产量进行了控制,因为经济形势不好,单位一直没发工资,目前我们也在积极努力先从设备设施上先进行完善。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3号)以及2019123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9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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