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星体育直播

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天津市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津市环罚字〔2020〕62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89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20〕62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62

 

天津市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104083402D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泉里路1号智库大厦302

法定代表人:刘士河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514日对位于武清区大桥道北侧、馨意园西侧的还迁住宅施工工程进行了调查,该工程为你单位承建项目。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51422时后,你单位继续进行打桩作业,现场有一辆水泥搅拌车正在进行水泥浇灌。经调查,你单位未提前3日向所在地的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审核批准开展夜间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615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01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061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0622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514日晚20点时,我项目支护桩经验收合格已达到浇筑标准,2010分左右经搅拌站需发送砼,按照正常时间推算搅拌站到我现场时间是在21点到达,预估22点之前浇筑完成停止施工,达到不打扰居民休息,由于砼车在行驶路上有事故发生造成交通阻塞,未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并说明情况,我单位人员采取争分夺秒确保安全质量浇筑支护桩,在浇筑过程中发现超出夜间施工时间,为保证支护桩的整体性和安全性,确保支护桩符合规范要求,只能连续浇筑不能断桩,所以进行了连续浇筑,直至2227分左右完成浇筑

2.为进一步加强文明施工,减少施工扰民行为,树立良好施工形象而采取以下措施严格按照夜间、白天施工噪声控制标准进行施工作业的控制。项目工期较紧,我单位与各部门取得联系,办理符合规定的夜间施工手续。尽量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将工作尽量在白天完成为加强对工地噪音的管理,专设负责管理人员。

3.我单位诚心接受市生态环境局和群众的监督,以后做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并引以为戒确保不扰民、不夜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010号)送达回证、你单位提交的《整改报告》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考虑单位出于确保工程安全质量角度,连续施工的情节,对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0715

 

 

附件: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