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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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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华油钢管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20〕52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81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20〕52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52

 

天津市华油钢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581234506

地址:天津市静海蔡公庄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康吉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1231日对单位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发现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单位有两台射线装置X射线探伤机(型号:XYD-2257/2.8CMH-320A-A),均属于Ⅱ类射线装置,从2010429日起使用至今。单位现有直接从事使用射线装置开展探伤工作的辐射工作人员6名,未按规定对上述6单位直接从事使用射线装置开展探伤工作的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21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07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022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07)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

1.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2.责令你单位限期三个月内改正。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直接从事使用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各类法律法规。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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