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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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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津南区星耀正阳机械加工厂津市环罚字〔2020〕35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79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20〕35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35

 

天津市津南区星耀正阳机械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2MA05Y8TH2E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光明村一区二排10

经营者:张文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10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有3支废滤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49类危险废物)。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将上述3支废滤芯贮存于危险废物贮存间,而是混入废包装纸盒、废铁阀门铁件等非危险废物中,共同贮存于机加工车间北侧报废产品堆存点。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1225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12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12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012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116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我单位购买的设备一直没有安装,现场的废滤芯,有好的也有没有打开的。我单位购买时也不知道是否用过,并且我单位也不知道其是危废,因此没有转移到危废贮存间。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129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012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01号)及其送达回证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听证会意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0116日)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在听证会上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

听证会的处理意见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五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0228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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