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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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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东洋油墨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20〕30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79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20〕30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30

 

天津东洋油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6005791835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西青经济开发区兴华二支路12

法定代表人:宫崎修次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11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并委托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对你单位污水总排口正在排放的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监测报告》(津环监(监)3-1911034-9号)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污水总排口正在排放的废水中的总磷浓度为2.80mg/L,超过了《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3-2010)中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间接排放限值(2.0 mg/L)。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津环监(监)3-1911034-9号)、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属于排放水污染物超标,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121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11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申请听证。我局于20191219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分别于20191223日、2020110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我公司立即对整体生产流程进行分析,查找导致超标原因是为保证污水生物处理能力增加细菌活性而在厌氧池中加入了磷酸二氢钠。依此,现已减少磷酸二氢钠加入量,解决排放废水中总磷浓度超标的问题,确保污水合格排放。

2.同时我公司又对未处理污水和卫生用清洁剂请第三方检测,未处理污水总磷含量0.41mg/L,清洁剂极低总磷含量<0.05%(附检测报告)。证明我公司分析应对解决方案可行,并在市生态环境局20191225日复查时排水已达到要求标准。

3.20191219日市生态环境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115),拟对我公司处罚款30万元。我公司已及时整改,特向贵局申请酌情减少处罚,请予以考虑解决为盼。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115号)及其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你单位排放水污染物超标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处罚款三十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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