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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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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神昆工贸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9〕25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78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19〕25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25

 

 

 

天津市神昆工贸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113000034569

 

地址:北辰区铁东路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徐嘉骐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10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建有1座危险废物贮存间。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危险废物贮存间存有1桶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类别:HW08)。经询问,你单位于2019410日、427日、515日、61日、619日、710日、713日、825日产生废机油共计17千克,并已存入危险废物贮存间。你单位未如实对上述产生的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类别:HW08)填写危险废物台账。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未如实填写危险废物台账,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121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9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19122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191223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我们有产生废油的记录,但没登记在危废台账上(考虑到车间的产生量不准确),待废物转移后依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详情再登危废台账。由于我们公司准备在10月底进行危废转移,但联系合佳威立雅后才知道他们在检修,要到1120日才开炉,所以只能存在危险废物贮存间。因为我们董事长是工商联常务理事,平时对我们要求很严格,并时时找天穆镇的有关人员来给我们指导工作和把关,一直以来镇里对我们的工作比较满意。由于我单位平时用油量很小,所以产生的废油也少,当时就考虑等合佳威立雅运走后依据转移联单一起再登到危废台账上,对危废台账我们就只考虑数量的准确性和台账的整洁性,所以才有贵局检查时的台账问题。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97号)及其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026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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