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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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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0〕26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77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20〕26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26

 

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18285850F

地址:北辰区西堤头镇津榆公路609

法定代表人:赵江斌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1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单位厂区内建设有115MW发电机组,配套建设有160蒸吨燃气锅炉,单位被列入2019天津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但尚未对该燃气锅炉安装废气自动监测设备。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重点排污单位未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1225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12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191227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191230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原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同意我单位延缓锅炉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到20196-7月。

2.相关部门认为我单位新增在线设备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因此未对我单位发放补贴,故导致我单位认为锅炉排口安装自动监测系统需耗资数十万元,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因此暂缓安装进度。

3.我单位每季度对锅炉排口废气二氧化硫、颗粒物进行一次手工监测。每月对锅炉排口废气氮氧化物进行一次手工监测。

4.我单位认真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做到了黄色及以上预警严格落实烧结机停产措施。特别在2020116日到331日全厂停产,实际秋冬季总停产减排达到70%以上,做出了巨大贡献,付出了巨大损失。

5.鉴于上述情况,恳请贵局对我单位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127号)及其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九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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