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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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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美佳新建材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9〕96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76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19〕96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96

 

天津美佳新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300466611Y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上河头村北

法定代表人:宣洪忠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9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7台挤出机正在生产,原料配料后经过加热进入挤出机,在加热和挤出(入模成型)工艺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挤出机所在生产车间大门开启,6个窗户处于打开状态与外界连通,挤出工序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

2.你单位北侧生产车间配套的等离子光氧催化设备未开启,执法人员进厂后你单位员工才将等离子光氧催化设备及风机开启。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视频(图片、影像资料)、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且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109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7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19101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法律文书,你单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191012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191112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以下意见:

1.我厂有两台环保设备,一台布袋除尘设备,一台VOCs设备,当贵局到我厂检查时我VOCs设备没有开启,我需要解释一下,当时VOCs设备电机因受雨,电机绝缘不好,运行一会就跳闸,真的不是故意不开。执法人员也看到了我们布袋除尘设备电机37千瓦都在运行。VOCs设备电机才7.5千瓦,我不可能去省那点电费,如果为了省电, 我为什么不关掉37千瓦设备。希望各位领导根据实际情况相信我。执法人员在公司时,我们开启 VOCs设备不到半小时又跳闸了,他们走后,我们买了电机,更换后正常了,并且在电机上面加了防雨罩(附照片)避免在发生同样问题。

2.关于窗户密封问题,我们及时更换了玻璃,现已经整改完毕(附照片)。

3.现如今我的企业因面临搬家或放弃问题,工人工资都不能及时 发放,有很多困难需要面对,我甚至愿意接受停产一至三个月处罚,因资金实在困难望各位领导综合考虑一下,给予减轻处罚,我会积极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74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191012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1932号)及其送达回证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191112日)等证据为凭。

20191112日,我局听证会对本案进行了审议。经研究,你单位的上述理由并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认定。本案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听证会结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九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九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1218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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