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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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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永利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9〕128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75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19〕128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128

 

天津市永利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4026801R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工业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刘元江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9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硫化车间正在进行人工涂胶作业,此工艺过程中会产生二甲苯,该涂胶工序南侧的车间窗户及车间大门处于敞开状态,并且紧靠着操作员工的电风扇处于正常开启状态并正对着涂胶工序。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112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194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191122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191127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此工艺过程中二甲苯只是用于调试胶粘剂220205的辅料,用量很小每0.5克(二甲苯)/千克(胶粘剂),有少量废气产生,我单位已按国家环保政策安装了废气排放治理设备,涂胶工序南侧车间窗户和大门当时是处于敞开状态,因为当时天气炎热又是高温车间,考虑员工自身,电风扇是用于员工纳凉。

2.大门敞开是检查当时送料开启的,在当时我单位负责环境保护人员立即按规定培训员工进行生产。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1946号及其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91231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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