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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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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胡* 津市环罚字〔2019〕102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74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19〕102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102

 

胡*

公民身份证号:(12022219861025****):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8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焊接车间项目于20195月建成投产,共有8台焊机,6台冲床。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焊接车间正在生产,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经调查,你是你单位该建设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属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10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64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191016日向你送达上述文件,你于当日签收。

你于20191021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191114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对)现场检查没有意见,对处罚决定我们没有这么高能力承担这么高的罚款。我配合工作,整改、停产都行,罚款数额较高无法承担,能否降低或者不罚。

2.2016年因高压电联电损失100多万,现在还在还债。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64号)及其送达回证、你于20191021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1935号)及其送达回证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191114日)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在听证会上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听证会处理意见: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处罚款5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处罚款5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91218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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