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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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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冠宝包装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9〕107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73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19〕107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107

 

天津冠宝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562683595C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区内京福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戴矗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9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制膜、分切车间南侧4台吹膜机正在进行吹膜作业,吹膜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靠近吹膜机一侧的车间大门及部门窗户处于敞开状态,未密闭;正在吹膜作业的4台吹膜机配套的制膜光氧催化活性炭环保设备正在运行,但制膜光氧催化活性炭环保设备中配置的59组紫外灯管,全部处于不亮状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102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7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19103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19116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 你单位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环保专员对相关员工进行培训,要求严格落实环保要求,确保工作期间车间大门和窗户处于关闭状态,并责成专人负责。同时,联系相关环保设备生产厂家,对紫外灯管等环保治理设施进行整修,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确保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 由于目前经济形势不佳,企业资金也较为紧张,恳请能够考虑到公司的整改态度,减免对你单位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78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2019116日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六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91211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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