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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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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市容环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19〕104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73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19〕104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104

 

天津市市容环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54843696C

地址: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兰苑路2号(贰号)1号楼-401

法定代表人:王铁兵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99对你单位下属的大韩庄垃圾填埋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大韩庄垃圾填埋场的一号填埋坑已停止作业并用高密度聚乙烯膜苫盖,产生的可燃性气体经管道收集后进入临时建立的洗涤塔(加碱液和除臭剂)洗涤后排放,配套的气体导出系统燃烧装置已于2019817日拆除,未采取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未向津南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此事。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未能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复或者更新,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10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6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19101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191011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191112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大韩庄填埋场,原有一套火炬燃烧装置。在填埋场南侧土场位置,由于需在南侧晒土厂新建一套700吨渗滤液处理设施。因此和火炬的建设用地产生冲突,为了保证700吨渗滤液处理设施的正常施工,需将火炬移到其他位置。817日我公司将火炬拆除,同时在北侧晒土场进行火炬基础施工,对浇筑的混凝土进行养护。930日火矩的沼气管路,供电系统已全部安装完毕,恢复正常使用。在此之前,我公司将此情况向津南区生态环境进行了口头汇报,当时津南区生态环境局已进驻大韩庄填埋场,由津南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成立的津南区环境督导工作组,监督指导了火炬迁移工作。

2.为了有效控制大韩庄填埋场埋堆体产生臭味。我公司按照填埋工作规范,使用高密度聚乙烯膜,对填埋堆体进行了全覆盖,由于膜下气体积存会致膜隆起。引发膜涨裂和风力撕裂,需将膜下气体释放,为防止异味扩散,我公司于火炬迁移前就新增了一条除臭洗涤设施,用于将膜下气体由管道输送至洗涤塔过滤,以确保膜下气体经过后无臭味。

3.因此我公司认为不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我公司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请贵局视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撤销对我公司的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66号)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191011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1933号)其送达回证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191112日)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在听证会上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

20191112日,听证会对本案进行审议,处理意见为: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项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十五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六)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十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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