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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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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佳宝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19〕111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72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19〕111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111

 

天津市佳宝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41386625B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二街津霸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胡佐林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8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有36个焊接工位,其中新建设的22个焊接工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新建设的22个焊接工位项目总投资额为22800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1113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194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191119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1945号)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处罚款114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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