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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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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德莱克木质家具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19〕99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72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19〕99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99

 

天津德莱克木质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5WLQC7P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建设路8

法定代表人:刘继同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8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厂区内西北角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贮存有废过滤棉(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49类危险废物),该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属于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9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5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1991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19912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191113日组织召开听证会。你单位在听证会中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我单位还在前期的建设阶段,产生的危险废物不多

2.我单位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但因其发生脱落,便将其放在旁边,现场负责人在检查当时就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贴上了

3.我单位建立很困难,恳请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59号)及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19912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1928号)及送达回证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法制委员会听证笔录》(20191113日)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在听证会上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

20191113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法制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了审议,处理意见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处罚款五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1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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