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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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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佳宝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9〕93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72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19〕93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93

 

天津市佳宝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41386625B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二街津霸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胡佐林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829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有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8类危险废物)撒漏在危险废物贮存间外部。危险废物贮存间外部土地未硬化,未采取防渗措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防护措施,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10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19]6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我局于2019101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191016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2019829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天津佳宝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进行了环保检查,并于92号在生态环境局综合楼306进行进一步问询。对检查中发现天津佳宝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存在危废间及废机油渗漏问题,公司已经按要求查清问题的原因并认真实施了整改,现将情况说明如下:危废间和废机油渗漏问题这一问题也是由于主管请假管理不善造成的,最主要的是公司管理有漏洞。工作人员检查之后,我们在第二天就对危废间进行了地面整修,重新做了地面,并按工作人员要求对危废间的内部设施进行完善,并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检查中发现渗漏的废机油,在整修地面之前,施工人员将渗漏的土挖出,装入袋子放在危废间由专业部门处理,对问题厂区重新做了地面,公司一定会按贵局工作人员的要求做好整改工作。最后想说明的一点是:佳宝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在电动自行车新国标2019415日出台之前,所在厂区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按新国标产品开发的周期、按安检要求的线路重新改造等问题,公司近两三个月才开始批量生产,平均产量每月不足一万五千套,各项管理制度一定进一步完善。公司一定会按要求处理好上述问题,并接受相关执法部门的处理和监督。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67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122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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