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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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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9〕90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71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19〕90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90

 

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6877384304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津王支路东1

法定代表人:王天旭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8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钢铁冶炼,烧结机原料厂受料系统物料转运站产生的烟尘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除尘处理后,通过CC2除尘排口(编号:DA005)排放,该CC2除尘排口安装有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该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已通过验收,日常巡检维护正常,仪器校准正常。

执法人员经查看你单位CC2除尘排口在线监测设施历史数据,发现你单位CC2除尘排口20198122:003:004:005:00这四个时间段排放的烟尘颗粒物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为26.705mg/m320.832mg/m348.938mg/m319.042mg/m3,均超过了《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4.4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原料系统、煤粉系统、其他生产设施颗粒物排放限值(限值10mg/m3)。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记录表》(CC2除尘排口) CEMS零点/量程飘移于校准记录表》 《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日常巡检维护记录表》《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CC2除尘烟气CEMS调试检测报告》《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CC2除尘废气排口烟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826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3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

你单位于2019827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分别于2019918日、924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一)2019918日听证会上你单位称:

1.我公司CC2除尘为烧结原料场皮带转运系统除尘,风量较小,20198122时至5时,CC2点位在线监测设备上传数据中烟尘超标。主要原因为受台风天气影响,天津市自2019810日至12日间出现不同程度的降雨过程,部分雨水进入烟囱中,干扰到激光信号源,产生大量的反射信号。使得光学测量镜头误把大量的雨滴当作污染源来测量,使得短时间内数据大幅度上涨,雨水过后,烟尘象恢复正常(正常天气时CC2点位未出现过超标现象),此次超标并非因我公司排放污染物确实存在超标现象造成。

2.我公司CC2点位在线监测设备属于新装在线监测设备,该设备于2019420日安装完成,于20195月进行验收,20196月初正式完成验收,各项数据稳定上传,由于之前没有雨水天气,CC2未出现超标现象,但随着7月份以来雨水天气增多,CC2出现过两次类似情况,鉴于此前我公司前期已经准备CC2点为排气筒加装烟囱帽,但由于前期雨水天气较多无法施工,为避免雨水天气再次造成超标现象,我公司于821日完成了对CC2点为排气筒加装烟囱帽的工作。为避免雨水天气再次造成超标现象,我公司将加快施工进度,避免再次出现类似情况。820日装上后,到目前为止没有出现过超标现象。

3.我公司安装在CC2点位的在线粉尘监测设备,其检测原理为采用激光后向散射测试原理完成对被测烟道的烟尘浓度的测定,其内嵌的高稳定激光信号源穿越烟道,照射烟尘粒子,被照射的烟尘粒子将反射激光信号,反射的信号强度与烟尘浓度成正比的话,检测烟尘反射的微弱激光信号,通过特定的算法即可计算出烟道烟尘的浓度 ,因最近天气原因,烟道烟气流速较低,大量的降雨进入测量烟道后,干扰到激光信号源,产生大量的反射信号,使得光学测量镜头误把大量的雨滴当作污染源来测量,数据大幅度的增高。

(二)2019924日听证会上你单位称:

1.我公司CC2除尘为烧结原料场皮带转运系统除尘,风量较小,20198122时至5时,CC2点位在线监测设备上传数据中烟尘超标。主要原因为受台风天气影响,天津市自2019810日至12日间出现不同程度的降雨过程,部分雨水进入烟囱中,干扰到激光信号源,产生大量的反射信号。使得光学测量镜头误把大量的雨滴当作污染源来测量,使得短时间内数据大幅度上涨,雨水过后,烟尘恢复正常(正常天气时CC2点位未出现过超标现象),此次超标并非因我公司排放污染物造成。

2.同时我公司CC2点位在线监测设备属于新装在线监测设备,该设备于2019420日安装完成,于20195月进行验收,20196月初正式完成验收,各项数据稳定上传,由于之前没有雨水天气,CC2未出现超标现象,但随着7月份以来雨水天气增多,CC2出现过两次类似情况,鉴于此前我公司前期已经准备CC2点为排气筒加装烟囱帽,但由于前期雨水天气较多无法施工,为避免雨水天气再次造成超标现象,我公司于821日完成了对CC2点为排气筒加装烟囱帽的工作。821日装上后,到目前为止没有出现过超标现象。

3.我们查了下当天门禁的车辆,因为只能保持15天,查不到了。所以我们查的生产记录,报表是手写的,主要是汽车带来的翻车机,只要接受料,就有,不接受车就没有。下雨天是露天不让卸料的。这个时间表没有进行上料,下雨天不让揭苫布,防止下雨天进雨太多。

4.粉尘的测量原理为激光后向散射法。内嵌的高稳定激光信号源穿越烟道,照射烟尘粒子,被照射的烟尘粒子将反射激光信号,反射的信号强度与烟尘浓度呈正变化,通过特定的算法即可计算出烟道烟尘的浓度,但因其为烟道内直接测量,无烟气预处理装置。理论上也可将液态物质当做粉尘进行测量,在测点位置距离排空口较近且无烟囱防雨罩遮挡的情况下,在下雨天气,雨水穿过烟道,与粉尘仪发射的激光信号相遇,造成激光反射信号增强,粉尘示值偏大,干扰粉尘仪的正常测量,建议加装烟囱防雨罩,以规避此类情况。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39号)、你单位于201992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1918号)以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19918日、2019924日)等证据为凭。  

针对本案的违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处罚金额及你单位在听证会上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191113日召开了2019年第4次法制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了研究。

经研究,环保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以及《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明确了你单位在线监测设备的义务,你单位在线监测数据确实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我局第4次法制委员会结论:认定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你单位处罚款四十五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你单位处罚款四十五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相关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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