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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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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万博线缆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9〕86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71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19〕86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86

 

天津市万博线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12922580A

地址:北辰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8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内部名称为大车间(甲车间)、小车间(乙车间)的两个车间正在生产。大车间共有五套挤塑设备,在挤出工序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现场检查时大车间有三套挤塑设备正在生产,车间两个大门均处于敞开状态,两侧的窗户多数处于敞开状态。

2.执法人员对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光氧催化净化器)进行了检查,发现风机处于开启状态,光氧催化净化器未开启。打开光氧催化净化器全部的三个紫外灯箱,所有紫外灯管均未点亮。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10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6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申请听证。我局于201910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65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20191011日)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1.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八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将相关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执法人员。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1122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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