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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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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聚和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9〕84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71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19〕84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84

 

天津聚和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5MM5463

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工业园盛达一支路20

法定代表人:胡建国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9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南侧厂房内挤塑成型工序正在生产,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你单位车间大门敞开,且车间外墙上四个风扇中两个处于开启状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1012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193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1910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

你单位于20191021日提交《申辩书》,称:1.我司外墙排风扇为车间降温所用,不存在偷排偷放的主观故意,由于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了解不够深入,并不知道加装降温风扇会影响集气罩的收集,在贵局提出指正意见后于次日及时拆除外墙风扇并督促员工及时关闭车间大门。2.值此中美贸易战特殊时期,我司产能大量闲置,生产极度不正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希望批评教育即可,免于行政处罚。

经研究,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1934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20191014日)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1.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将相关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执法人员。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1122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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