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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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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特斯尼电子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9]35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68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19]35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35

 

天津市特斯尼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940586952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东丽开发区一经路39

法定代表人:马贵祥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7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12台注塑机正在工作,配套的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注塑车间部分窗户处于敞开状态,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的72根灯管中有15根处于关闭状态。

上述情况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821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3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你单位于2019823日签收《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37号),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19826日提交了《陈述申辩申请书》、201948日废气委托检测的《检测报告》等材料。你单位称:你公司已经在发现问题后的第一时间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你公司4月份以来由于订单减少的原因,每月的开机率维持在43%-55%左右,你公司的环保净化设备是以31台设备全开作为添加标准的,有部分光氧灯管处于关闭状态,根据比例也能满足处理要求。最后,你公司请求酌情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37号)、2019823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9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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