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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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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天庆混凝土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9]53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68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19]53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53

 

天津市天庆混凝土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925258089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黄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郭风芹

    你单位涉嫌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8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建有编号分别为1#2#的两条商品混凝土生产线,主要生产原料为水泥、粉煤灰、矿粉等。现场检查时,装有生产原料矿粉的封闭运输车正在通过进料管道向2#商品混凝土生产线的矿粉储存仓进行吹送进料。大量粉尘从2#水泥储存仓的进料管道排到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在传输、装卸环节产生的粉尘。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828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4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提出听证。我局于2019830日向你单位送达该告知书,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48号)、你单位于2019830日签收的津市环听告字[2019]48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现场检查后即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措施》报告,在《整改措施》报告中,你单位称已对违法行为立即进行了整改,并上报了相关整改后的照片。经研究,你单位的整改情况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八万元。

三、责令改正及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9 10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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