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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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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日晟电子(天津)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9]47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67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19]47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47

 

日晟电子(天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00564675L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传字营村五号路

法定代表人高永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72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套热熔胶管、烤热熔胶管工序正在生产上述工序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光氧催化设备)16组灯管全部不亮,且车间大门和靠近套热熔胶管工序的部分窗户处于敞开状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816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3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

你单位于2019820日收到《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35号),并于2019822日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于2019823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19]16号),告知你单位听证时间、地点、听证员、记录员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我局于2019911日在我局机关楼四楼第三会议室公开组织、召开听证会。你单位在听证会中提出:一、我公司以深刻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第一时间纠正了错误行为,并且总经理亲自负责监督检查相关工作,公司内部管理不严谨,相关专业知识不够,导致无意识地违背了相关规定,但绝没有主观要违反相关规定来谋取自身利益的想法,望贵局酌情考虑从或者免除处罚。二、客观上对环境不良影响小,应属于情节轻微,我单位2017年的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因此我公司认为处罚金额过高,恳请从轻或者免于处罚。三、高额罚款已超负荷,由于市场环境等原因,我公司经营状况一度不乐观,甚至几度要破产,历经磨难,近两年刚有所好转,对于企业没有政府的支持与帮助,寸步难行,我们一定保证以后严格按照要求,遵纪守法,恳请贵局体谅企业难处,务必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35号)2019820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2019822日你单位《听证申请》、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19]16号)、你单位《行政处罚听证会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2019911日在听证会上提出的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认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926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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