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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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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大真空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9]39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66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19]39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39

 

天津大真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600516916K

地址: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 邦春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716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音叉振动子生产工段洗净、接着及接着洗净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有机废气高效光解废气净化处理设备正在运行。经查,该套有机废气高效光解废气净化处理设备(无型号)配有32组紫外灯管,每组2根共64根紫外灯管。其中的16组共32根紫外灯管处于关闭状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815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3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19826日向我局提交了《天津大真空有限公司VOC处理设备部分紫外线灯故障申辩材料》,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在《天津大真空有限公司VOC处理设备部分紫外线灯故障申辩材料》中称:一、我公司对待整改要求态度积极、整改迅速。二、VOC治理设施安装至今UV紫外线灯管故障率极高,UV灯管偶发性故障经常出现,给我司管理及资金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我司曾积极寻找高质量的UV灯管但鉴于目前市场局限性,尚未找到高质量紫外线灯管来替代。三、在天津市推进VOC治理中,我司起到了带头引领作用。四、VOC治理设备安装前,我司大部分排气筒VOC排放并不超标。即使不安装VOC治理设备仍可以达标排放。我司可以肯定南2号治理设备即使一半灯管出现故障仍然可以达标排放。我司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32号)、2019820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16组共32根紫外灯管处于关闭状态,违法事实清楚。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99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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