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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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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星特电子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9]34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66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19]34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34

 

天津星特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864027783

地址:天津小站工业区五号路7

法定代表人:徐龙石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72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1号注塑机正在生产,配套的光氧催化氧化有机废气净化器污染防治设施未使用,设备通电指示灯不亮,电压显示为零。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査(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816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19]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逾期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19]8号)、2019821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与我局检查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故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95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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