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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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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敏华家具(中国)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9]33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66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19]33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33

 

敏华家具(中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751164853

地址: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福源道78

法定代表人:黄书棒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716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喷漆车间正在生产,1#喷漆房正在作业,与该喷漆房配套建设的水帘柜收集系统和光催化氧化系统正在运行,但沥水过滤系统水箱内没有水,无法进一步拦截漆雾。执法人员打开光催化氧化系统,共有84组紫外灯管,大部分紫外灯管外壁附着有大量漆渣、尘土等杂质,造成灯管不能正常发光。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査(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8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3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

你单位于201985日收到《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31号),并于201987日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于20198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19]16号),告知你单位听证时间、地点、听证员、记录员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我局于2019829日在我局机关楼四楼第三会议室公开组织、召开听证会。你单位在听证会中提出:一、喷漆作业在二个密团的空间内,可以社绝无组织排放。从监测报告上看,相应的排放都能达到标准限值。我们立刻进行了整改,从管理上制定了相关方案,请减免处罚。二、我们按照相关规定,安装了设施,并且达标排放。使用时由于安装方式不同,由湿式变成干式,并没有其他的差异,并且密闭。三、环评中没有明确水帘和过滤系统是整体安装还是分开安装,厂家是整体安装,但由于空回受限,我们分开安装的。原来也是两套系统,不是一套系统。在光氧前安装。四、对UV光氧设施清理擦拭的规定没有形成文件,环评中没有规定。这套设备的折卸比较困难,前期关注灯管有没有损坏,关于设备里面的清洁关注较少。我们以后制定了检维修的制度进行擦拭。五、在管理方面存在疏忽,根据这次检查认真反省并作出改善,望在我们积极改正了相关行为,给我们一次机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31号)、201985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201987日你单位《听证申请》、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19]16号)、你单位《行政处罚听证会陈述材料》、2019829日《听证笔录》、2019829日《听证会意见》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2019829日在听证会上提出的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认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95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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