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远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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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原天津自行车厂东厂院内8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永娟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位于西墙北侧的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即UV光氧催化设备正在运行,其内部灯管管壁上覆盖一层废漆渣层,UV光氧催化设备已失效。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7月3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1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
你单位于2019年7月9日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书》,我局于2019年7月31日9时00分至10时00分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本次听证会,你单位提出以下听证意见:第一、你单位称企业处境困难,处罚额度太高。第二、你单位称现场检查后,立即邀请设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并对设备进行全面的清理检修,因此希望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7月3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 19号)、我局2019年7月15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19] 10号)、天津市远成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7月9日《听证申请》及天津市远成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7月9日《陈述申辩书》、2019年7月31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但我局对你单位在现场检查后立即进行整改的情形予以考虑,基于你单位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