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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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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19年天津市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64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环气候〔2019〕45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津环气候〔201945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19年天津市

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

为给人民群众创造安静的居住环境,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活动的通知》(环发〔2002169号)要求,今年我市继续开展创建“安静居住小区”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各区生态环境局按照《天津市安静居住小区验收办法》的要求,于8月底前将本区2019年新创建的安静居住小区名单及创建安静居住小区工作总结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并提前做好安静居住小区创建验收材料的准备工作。

二、市生态环境局将于9月中旬组织对各区2019年新创建安静居住小区的验收工作;同时对2003年、2005年、2007年、2009年、2011年、2013年、2015年、2017年创建的安静居住小区进行复测抽查,对未复测及复测不合格的小区将取消其安静居住小区称号。

三、各区在创建安静居住小区工作中要不断总结经验,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发动各方力量,探索“安静街镇”创建工作,不断改善辖区内声环境质量,使更多群众受益。

 

附件:天津市安静居住小区验收办法

 

 

 

201949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气候处 张磊 赵湘茹

               联系电话:87671547

               联系邮箱:tjsthjqh@126.com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安静居住小区验收办法

 

一、安静居住小区申报标准

1.在已建成的环境噪声达标区内,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声级达到环境噪声一类标准(昼间低于55分贝、夜间低于45分贝)。

2.符合小区面积大于2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或居住户数大于300户等三个条件之一的。

3.公安部门认定的安全封闭小区。

4.小区绿化率或硬化率达到35%

5.小区已实行垃圾袋装,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6.符合生态环境部《安静居住小区考核指标(试行)》的要求,将禁鸣标志及安静居住小区公约等宣传内容张贴或悬挂于小区显著位置。

二、安静居住小区申报及验收程序

1.申报单位对照上述标准开展创建工作并准备创建安静居住小区验收材料。

2.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局提出预验收申请。

3.区生态环境局将通过预验收的小区名单、创建和复测验收材料及各区生态环境局创建安静居住小区工作总结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4.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创建和复测验收材料并进行现场检查。

5.市生态环境局对验收合格的小区授予天津市安静居住小区称号。

三、创建安静居住小区验收材料目录

1.创建安静居住小区申请书

2.《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中有关本小区所属区域类型相关内容复印件

3.小区平面图

4.创建安静居住小区工作方案

5.创建安静居住小区管理办法

6.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机构人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7.创建安静居住小区居民公约

8.由区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小区环境噪声监测报告

9.创建安静居住小区宣传图片

10.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指标完成情况表

11.创建安静居住小区居民问卷调查汇总表

12.创建安静居住小区验收书

13.创建安静居住小区考核指标评价表

四、安静居住小区的管理

被授予安静居住小区称号的小区,应将标志牌悬挂于小区明显位置,指定并公布专(兼)职安静居住小区管理员及投诉电话,以加强区域噪声环境管理,接受公众对安静居住小区的监督。

对己获得天津市安静居住小区称号的小区,市生态环境局将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测,对管理不善、达不到考核标准的小区,取消其安静居住小区资格。

五、复测安静居住小区验收材料目录

1.复测安静居住小区申请书

2.由区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小区环境噪声监测报告

3.复测安静居住小区验收书

4.复测安静居住小区考核指标评价表

 

抄送: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4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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