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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 出本市利用备案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2-24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 出本市利用备案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我局起草了《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 出本市利用备案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33月6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gutichu@tj.gov.cn邮箱,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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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 出本市利用备案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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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市利用备案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固废法》)已于202091日起施行。为落实《固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在转移固体废物出本市利用前,核实接受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通过“天津市危险废物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如实准确填写跨省转移利用信息,提交相应的备案材料,根据合同期限确定备案期限,备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转移单位按照产废设施所在地,选择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备案申请。转移单位应确保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二、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转移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备案材料齐全且一致、废物来源和属性清晰、利用去向合理、合同真实有效的,由信息系统生成电子备案表及相应备案号。经备案通过后,转移单位可以按照备案明确的方式转移相应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市生态环境部门定期汇总跨省转移利用备案情况,通报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本通告所指备案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转移危险废物出本市,按照《固废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转移除危险废物以外的固体废物出本市贮存、处置的,按照《固废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四、生态环境部等国家部门出台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备案的具体规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转移固体废物出市利用备案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天津市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市利用备案流程



附件:

天津市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

出本市利用备案流程


一、打开天津市危险废物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网址:http://60.30.64.239:9090/#/(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极速模式)。已经注册企业直接登录即可,未注册企业应点击企业注册。企业注册前,应向所在区生态环境局申请注册码,以便填写注册信息时使用。

二、新用户注册时需要填写企业基本信息、联系方式信息及登录信息等内容,并选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的业务类型。

三、企业登录系统后,可在“一般固废管理”的菜单下,完善企业基本信息、产品信息、废物产生情况、利用处置设施、贮存设施等内容。

四、信息完善后,企业可添加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的相关情况,包括产废单位信息、运输单位信息、接收单位信息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的相关信息,并上传与接收单位签订的委托协议、意向或者合同,然后提交申请至所在区生态环境局进行备案确认。

备案确认后,企业还可通过系统记录一般固体废物的跨省转移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