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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天津市合作交流综合服务中心危险废物转移至贵州省进行利用的复函

津环固转〔2021〕416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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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环固转〔202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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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天津市合作交流综合服务中心危险废物转移至贵州省进行利用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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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合作交流综合服务中心

你公司《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上述材料中提出的包装、运输、处置方案、污染防治措施、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以及《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天津市合作交流综合服务中心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我省利用处置的复函》(环固体函〔2021423号)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将0.25含汞废试剂900-999-49)转移至贵州省铜仁银湖化工有限公司含汞废物处置厂进行利用,转移有效期至2021121日。

二、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转移,并落实实施方案和相关申请材料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应急预案等,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三、你公司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照批复的数量和包装、运输方案开展危险废物转移活动,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危险废物转移三日前,报告红桥区生态环境局,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并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自觉接受沿途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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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1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处 袁海晨

联系电话:8767153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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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天津市生态环境综合保障中心,红桥区生态环境局。